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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妨礙公務?

前陣子某個律師在外出時因為遭到不合理攔檢,拒絕出示證件而遭到拘捕。
網路上有許多人表示完全是自己招來的。

然而,不。

請不要說:都是懂法律的人愛瞎折騰,
可以聽話了事的卻硬要給自己惹麻煩。

設身處地,即使你從命了,事後也必定要心有不甘。

既然對警察的不當執法有怨,法律也支持你表達不滿,
吞忍,就是沒必要的,無謂的容忍,是懦弱。

這樣的風氣,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,但風向是可以改變的。
大量的個案集中起來,就成為了多數。

一個人容忍,是他的自由。
一群人容忍,也逼迫別人要去容忍,是鄉愿。

你擁有防禦國家權力不當迫害的權利。

在遇到需要糾正的行為時立即反應,
並不是對警方有偏見,給警察找麻煩。

選擇默默吞忍,長期累積的怨氣化為由全體警方買單的負面印象,
卻發洩在並未犯錯甚至已稱得上鞠躬盡瘁的個別警察身上。

我認為這只是欺善怕惡,更對不起其他奉公守法的警員們。


◎死刑量刑。

關於最近殺人案新出現的證詞,
我沉默地思考了幾日。

針對特定好下手無法反抗的人,甚至死者生前還加以侵犯折辱,
我以普通人的想法得出的結論是:不可原諒。

如果是我的弟妹遭到侵犯毆打,
最後被丟棄,一個人死在不知道的地方,做為家屬我無法原諒。

法官應當理智,且在量刑和罪刑法定上也需謹守法理和法條。
但有時,也該回歸一般人的法感情,問問心中是否也有著憤怒吧。

刑法教授曾說過,刑法是為了原諒而存在,
放過法益侵害太微小的罪,不以國家名義隨意懲罰。

應處罰的,是錯到無法原諒的行為。

那麼重罪的懲處,則應該是為了使人民能夠原諒。
以避免私刑和私自復仇的出現。


一年前鄭捷殺人案時,我在法律上的思維還太生澀無法表達,現在卻有了些想法。

隨機殺人者如同天災,幾乎是為殺而殺。

貼再多標籤都無法改變,在事件出現之前,
幾乎無法分辨這些潛在的犯罪者的事實,
因為他們,就是我們身邊的一般人,也可能是你我。

如果以死刑支持他們的自殺論,
可能會有更多的人從事相關犯罪,成為他們的一份子。

必須讓他們理解,死,還不是盡頭。
活著,才是真正的地獄呢,怎麼可能讓他們想解脫就輕易解脫。

另一方面,鷹派的反廢死者有時流於激憤的誤區,
著名的例子便是,若是強制性交,擄人勒贖皆處以唯一死刑,
犯罪率不一定會下降,撕票,姦殺的機率卻會大大提升。

論殺人,乾脆俐落的殺,和將受害者折磨致死。
其中的惡,並不等量。

若是全判以死刑,無論什麼都是一殺了事,
唯一死刑,便毫無量刑可言。

又要如何安頓受害者家屬這份溢出現有最高刑度的憤怒?

雖然我本身並不是純正的廢死者,但對於雙方的論點,
在同系之中一直是個廣為討論的話題,也因此略有了解。

廢死者真正的敵人,不是螢幕後的正義魔人,
是有著曾經處決政治犯和冤案死刑犯歷史的我國政府。

他們主張廢死的動機,並不是可笑而無謂的慈悲,
而是對國家權力能否合理行使提出質疑。

因為能去原諒,要去決定應不應該慈悲的,
是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家屬。

原諒並不代表愚蠢而冷血,不原諒,也不代表野蠻和以暴制暴。

無論是誰都沒有逼迫受害者家屬去原諒或不去原諒的權利,
你有憤怒的自由,他們,也有決定自己情感的自由。

***
知識和經驗都和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有差距,
個人淺見,還有待完善。但求十年二十年後不忘記現在的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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